不再是个梗!“偷井盖”可按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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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毁坏窨井盖个人行为可依规以故意伤害、杀人罪定罪处罚。前不久,最高法院、最高检、国家公安部此前协同公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经典案例,致力于提升对涉窨井盖有关犯罪的严厉打击,维护保养人民群众“脚掌下安全性”。

事故责任类犯罪和伪劣商品类犯罪是涉窨井盖有关犯罪中比较普遍的犯罪种类。《意见》要求,在生产制造、工作中违背相关安全工作的要求,私自挪动窨井盖或是未搞好安全性防护措施等,产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是导致别的严重危害的,以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定罪处罚;生产制造不符确保人身安全、资金安全的国家规范、国家标准的窨井盖,或是市场销售明知道是不符确保人身安全、资金安全的国家规范、国家标准的窨井盖,导致严重危害的,以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不符检测标准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还要求,承担决策、管理方法、监管等岗位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员在窨井盖购置、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应用、查验全过程中失职渎职或是渎职犯罪,导致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巨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贪污受贿罪定罪处罚。针对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履行窨井盖行政管理学权力的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业差旅的工作人员及其受国家机关授权委托意味着国家机关履行窨井盖行政管理学权力的机构中从业差旅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学权力的全过程中,失职渎职或是渎职犯罪,导致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巨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是贪污受贿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承担管理方法岗位职责的别的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员,比较严重逃避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落井等安全事故,致人受伤或是身亡的,以过错致人受伤罪、过错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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