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7月31日,天津第一初级人民检察院公布判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委、中共陕西省委原镇长赵正永贪污案,对被告人赵正永以贪污罪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二年实行,夺走被选举权终生,处以收走本人所有资产,在其死刑缓期实行二年满期依规减为有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可减刑、保释。赵正永复庭表明听从民事判决,不上告。
经案件审理查清:二零零三年至2018,被告人赵正永运用出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会、公安局局长、陕西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副省长、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部长、陕西市人民政府代省长、省委书记、中共陕西省委镇长等职位上的便捷,为相关企业和本人在工程项目承包、企业运营、职位升职、调职等事宜上牟取权益,独立或合谋他的老婆等不法私收别人给与的财产,总共折算RMB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并未具体获得,归属于犯罪未遂。
天津第一初级人民检察院觉得,被告人赵正永的个人行为组成贪污罪,且贪污受贿金额非常极大,违法犯罪情节非常比较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极端,给我国和人民的利益导致非常巨大损失,论罪理应执行死刑。由于其私收一部分财产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所有犯罪行为,投案自首悔过,赃款赃物均已被查封、扣留、冻洁在案,具备法律规定、先行判决从宽惩罚情节,对其执行死刑,并不立即执行。另外,依据赵正永的犯罪行为和情节,决策在其死刑缓期实行二年满期依规减为有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可减刑、保释。法院遂做出所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