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重点区域综合性城市管理局稽查总队收到群众翁先生举报,体现在新员工入职时,原企业与自身签署过劳动合同书,而且还收取了安全性保证金,如今遭遇离职,企业却回绝退还合同书和保证金。
接着,新型材料科技园区中队稽查人员对这事快速进行调研。经掌握,翁先生以前任职于产业园区一家化工厂,是一名班车驾驶员。近期企业业务流程有调节,准备分配翁先生去南京江宁的生产基地再次开头班车。但充分考虑自身住在六合,一南一北工作十分麻烦,百般无奈下决策辞职。可是企业不但不肯归本应归属于劳动者的那一份合同书及就业证,另外还回绝退还新员工入职之际交的3000元安全性保证金。
了解了具体情况后,稽查人员找到该企业责任人柏某。据柏某阐述,总公司在城区,就业证和合同书一直储放在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因此 就一直拖来到今日还没有退还,稍候会申请办理总公司尽早快拿给翁先生。而针对收取的3000元保证金一事,柏某则称,为便捷翁先生专车接送工厂的员工,企业的大巴客车一般停到翁先生住址周边,因此收取了3000元的车子安全性保证金,那时候也是征求了翁先生自己的愿意。近期翁先生尽管已辞职,但一切正常是会在一个月之后,明确车子无一切常见故障才会退还。
中明文规定,用人公司招收劳动者,不可规定劳动者出示贷款担保或是以别的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财产。严禁用人公司在招收劳动者时,以一切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财产。对于该状况,稽查人员对彼此被告方开展主题教育和协商。彼此最后达成一致,柏某意味着企业,当场偿还了翁先生3000元车子安全性保证金,劳动合同书将于三天内邮到翁先生手上。彼此一笑泯恩仇,本次劳务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