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彼此未相互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送给离婚证书的,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二零二一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落实检察官法相关离婚冷静期规章制度的要求,国家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流程开展调节,在离婚程序中提升冷静期。
新调节后的调节离婚登记程序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冷静期、核查、备案(颁证)等。
申请。夫妇彼此同意离异的,理应签署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相互到有地域管辖的婚姻登记机关明确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
受理。婚姻登记员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对被告方递交的原材料开展评审,对被告方递交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评审准确无误后,发送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离婚登记申请标准的,未予受理。被告方规定出示《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理应出示。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被告方派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生效日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异的,能够持自己合理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丢失的并不出示,但需书面形式表明状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查准确无误后,发送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自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彼此未相互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送给离婚证书的,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核查。自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限期期满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假日的,以国家法定假日后的第一日为限期期满的时间),彼此被告方理应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原材料,相互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送给离婚证书。
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的程序流程和标准实行和核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离婚登记标准的,未予申请办理。被告方规定出示《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配件7)的,理应出示。
备案(颁证)。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给予备案,发送给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