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新员工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书,承诺试用期为一个月,若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其工作中期内的工资?前不久,葛女士就带著那样的疑惑赶到重点区域综合性综合执法总队给予帮助。对于此事,执法人员快速干预调研。
据统计,葛女士于今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期内任职于某营销公司,彼此承诺试用期为一个月,待试用期完毕且调查达标后申请办理转正定级。可试用期还没有完毕,葛女士感觉自身不宜这一份工作中,准备申请办理辞职,而用人单位仅让葛女士搞好工作交接,彻底沒有支付工资的准备。
试用期内工作中了近十几天究竟有木有工资?带著那样的疑惑,葛女士找到劳动保障制造行业主管机构,当场给予帮助。执法人员在掌握葛女士的状况后,马上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企业负责人表达葛女士体现的情况属实,由于葛女士试用期并未完毕便辞职,因此用人单位表达不肯支付其工资。
经主题教育,企业负责人意识到该个人行为因涉嫌违反规定,表达想要相互配合整顿,以葛女士具体工作中工作日计算,并支付其971元工资,葛女士对于此事結果表达十分令人满意,“本来仅仅以便资询这个问题,想不到在执法人员的协助下竟然要回了工资,实在太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