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可以不交或者缓交社保吗?执法部门提醒:注意“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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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北新区综合行政功令局功令总队受理多起反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件,主要问题集中在试用期内用人单元存在不缴或迟缴社会保险的环境,功使人员针对背法事实立案查询造访。

投诉人李某向新区总队反映,本年入职某单元,并签署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今朝已入职两个多月,然则单元谢绝为本身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李某只能向新区总队寻求匡助。功令队员立案后即刻前往用人单元,体会实际环境。

该单元负责人透露显露,李某反映的不缴纳社保环境不实,其今朝仍在试用期内,待试用期满后,单元自会为其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面临企业负责人的说法,功使人员清楚示知该负责人,待试用期结束后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背法步履,并现场向该负责人鼓吹相干律例政策。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划定,用人单元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点社会保险挂号。李某以入职已满两个月,却仍未打点社会保险挂号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已构成背法步履。且劳动合同不日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逾越两个月,李某签署的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明明属于合同签署不规范。颠末功使人员的公布道育,企业负责人熟悉到办理制度存在错误谬误,允诺实时整改。

功使人员对该单元开具,责令其期限改正背法步履。后期,功使人员颠末历程企业供应的社保缴费凭证查实,一定企业已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背法步履已整改终了。功使人员遵照划定打点了案措置,并敦促企业长效贯穿连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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